关于印发垫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垫江委办〔2013〕125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室,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垫单位:
《垫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垫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加强廉洁自律,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儿女婚嫁可酌情邀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但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也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共同操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去世,按相关规定从简操办丧事,不准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以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得邀请与自己无亲戚关系的人员参与或收受其礼金礼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得参加与自己无亲戚关系的人员操办婚丧以外其他喜庆事宜或赠送其礼金礼品。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动用公务车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分级审批制。
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事前须填写《垫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见附件),书面报告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名单)等内容,经审批后方可操办。
乡镇县管正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联系的县级领导提出申请,经其审批后报县纪委备案;县级各相关单位的县管正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分管的县级领导提出申请,经其审批后报县纪委备案。其他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属县管副职领导干部和主任科员(含)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报县纪委备案;其余人员报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报本单位党组织备案)。
市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县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委书记审批。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属县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其他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调离原单位,在全县范围内另行安排工作,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凡违规参与或赠送礼金礼品的,视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处理。
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的,从重处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县财政。
第七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暂行规定所称亲戚是指直系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垫江县纪委、垫江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垫江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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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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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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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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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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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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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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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宾客范围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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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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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组织反映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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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操办者在婚礼10个工作日前、葬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本表,乡镇、县级各单位县管正职领导干部经分管或联系的县级领导审批,副职领导干部和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纪委备案;其余人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报本单位党组织备案)。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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